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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审裁处对卡拉OK音乐视频收费标准的首次裁决
2020 年 9 月 9 日

版权审裁处(“审裁处”)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其首个实质性裁决(Neway Music Limited v Hong Kong Karaoke Licensing Alliance Limited CT 2/2010(“该裁决”)。此诉讼是由Neway Music Limited(“Neway”)向审裁处申请裁定的,要求确定由Hong Kong Karaoke Licensing Alliance Limited(“HKKLA”)运营的特许计划(“该计划”)用于在Neway卡拉OK场所复制卡拉OK音乐视频(“KMVs”)所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

1.   审裁处的管辖权

审裁处是在1997年根据《版权条例》(“《条例》”)第169条成立的独立的类似司法机构。审裁处有权审理和解决与版权作品使用和特许有关的特定类型争议。具体可审理争议之一涉及版权、相关领域的特许机构授予的特许,或特许机构运营的特许计划。该条例第145(1)及145(4)条分别界定了“特许计划”及“特许机构”。广义上讲,任何认为提供的特许的条款不合理,或根据特许计划被无理拒绝发放特许的人都可以将此事提交审裁处。

2.  背景

Neway是Neway集团的成员,在香港经营不同的卡拉OK场所,商标名称为“ Neway” /“ CEO” /“ CEO Neway”。为了获得Neway集团内卡拉OK场所的音乐特许,Neway与HKKLA签订了计划,该计划于2010年7月1日开始,至2015年6月30日结束。

HKKLA是由三个主要唱片公司(即索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华纳音乐香港有限公司和环球音乐有限公司,统称为“唱片公司”)授权的特许机构,就批准的KMVs进行谈判和授予特许,并向在香港提供卡拉OK娱乐活动的实体店或场所收取特许费用。

毫无疑问,HKKLA是《条例》规定的“特许机构”,而该计划是“特许计划”,因此在本案中审裁处的管辖权不受质疑。KMVs则属于《条例》第7条中“影片”的定义,KMVs的复制亦等同于《条例》第23条所限制的影片的“复制”,因此,Neway需要获得版权所有者(即HKKLA)的特许,以防止侵犯版权作品。

3.  审讯中的争议点

虽然该计划涵盖了两种KMVs的特许(即“新发行”和“旧KMVs”),但只有旧KMVs的特许在审讯中受争议。审裁处要决定的主要问题是 :-

(a)  考虑到提供及批出该等特许的的条款,根据该计划就旧KMVs的曲目收取的特许费是否合理;和

(b)  如果审裁处认为特许费不合理,则合理特许费为多少。

4.  《条例》下要考虑的因素

在厘定特许计划或特许是否合理时,《条例》第167(1)条列出以下因素 :-

(a)  其他情况相类的人可获提供的其他计划,或向该等人批出的其他特许;

(b) 该等特许计划的条款;

(c) 有关作品的性质;

(d) 有关各方的相对议价能力;及

(e) 特许持有人或准特许持有人可在何种程度上获提供的关乎特许计划或特许的条款的有关资料。

审裁处在行使权力时,必须确保在同一计划或同一人所实施的不同计划下,特许持有人(或准特许持有人)之间不会有不合理的歧视(第167(2)条)。此外,审裁处有义务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尤其是行使其权力是否会导致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发生冲突,或是否会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所有者的合法利益(第167( 3))。

5.  审裁处采用的估值方法

审裁处在评估该计划下的旧KMVs的特许费合理性时,考虑了以下三种方法 :-

5.1 经济效益法

在这种方法下,特许持有人期望从特许中获得的部分利润将被确定为合理的特许费用。

在当前情况下,采用这种方法需要Neway(或Neway集团)与唱片公司KMVs的特许权利有关的利润信息(“财务信息”)。Neway拒绝了这种方法,并且实际上没有提供此类财务信息。审裁处指出,如果不是因为Neway没有披露此类财务信息,则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法。

5.2 替代成本法

通过这种方法,特许费用将参考获取替代知识产权的成本。

这种方法必须参考从唱片公司获得特许以进行复制的成本以及Neway生产KMVs的成本。 Neway和HKKLA都拒绝了这种方法,原因是没有这样的替代知识产权。如果Neway制作自己的KMVs,原本的艺人将不会参与此类KMVs,并且这些KMVs也无法替代相关的旧KMVs。

5.3 可比方法

在这种方法下,将与其他特许计划进行比较以确定合理的特许费用。审裁处采用了这种方法,并考虑了过去在香港的三个KMVs特许计划是否适合作为该计划的比较对象。

根据第167(1)(a)条,比较对象十分重要,审裁处必须考虑“对其他情况相类的人”的其他计划和特许(见上文第4项)。根据英国版权审裁处,评估特许计划或特许是否构成比较对象的主要因素基于商业事实。审裁处在评估其他计划或特许作为比较对象的适用性时,不仅要考虑谈判其他计划或特许的结果,还要考虑围绕谈判其他计划或特许的情况,并考虑是否有任何特殊情况可能剥夺这些其他计划或特许的效力。

审裁处在审议了上述三个计划之后,驳回了这些计划的相关性,并拒绝了它们作为该计划的合适比较对象。简而言之,这三个计划并不相关,原因是以下其中之一:(i)歧视较小规模的卡拉OK场所经营者;(ii)是为小型卡拉OK酒吧而设计的,该酒吧设有几个房间,而不是该计划的卡拉OK连锁店;和/或(iii)提供一次性收费,而不是根据该计划按一定比例的收费结构。

6.  审裁处的裁决

审裁处注意到,该计划按比例,并且根据卡拉OK场所的房间数量,实行了5.6%至23.9%的批量折扣。因此,审裁处认为该计划是合理的,因为 :-

(a)  该计划的收费结构符合“使用版权作品的人越多,应支付的特许费就越多”的原则;和

(b)  该计划并未透过向较大型的卡拉OK场所收取每间房间不成比例的特许费来歧视较小型的卡拉OK场所。

由于该计划的结构和收费是合理的,因此审裁处认为没有必要对该计划进行任何修改。

7.  其他争议点

该裁决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条例》规定对审裁处权力的限制。第156(4)条规定,审裁处确认或更改特许计划的命令可以“无限期有效,亦可规定该命令在审裁处裁定的期间有效”。因此,Neway表示,审裁处有权保护Neway免受唱片公司针对使用该计划的曲目在2015年6月30日之后(即该计划结束之日)提出的任何侵权索偿。但审裁处拒绝此意见。

审裁处强调,第156(4)条授权审裁处确定其命令的期限,而不是该计划的寿命。如果运营商不能或不想这样做,第156(4)条则不会授权审裁处指示特许计划的运营商继续该特许计划。鉴于该计划于2015年6月30日结束,因此审裁处无权延长该计划。因此,Neway可能会在2015年6月30日之后因使用相关KMVs而受到唱片公司的潜在的版权侵权指控。

8.  结论

该裁决阐明了审裁处解决与版权作品的使用和特许有关的争议的权力范围和这种权力的限制。此外,审裁处在决定特许计划方案或特许的合理性时考虑和采用的方法应为以下方面提供指导:-(i)谈判和起草特许计划 / 特许,以及(ii)考虑是否向审裁处提交特许计划 / 特许以获取裁定。但是,针对该裁决的上诉已被提交,因此该裁决不是最终决定。

如果您对上述电子新闻有任何疑问,或与香港或中国大陆的特许协议或知识产权纠纷有关的任何疑问,我们知识产权部的资深律师将很乐意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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