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 Wang & Co.

← 返回
引渡修正案;香港,仍然是“逃犯的天堂”?
2019 年 6 月 1 日

目前管理香港与外国地区的逃犯引渡安排问题的主要法规是第503章的《逃犯条例》(“《逃犯条例》”)。关于刑事案件的司法互助的法律和程序是在第525章《刑事事项司法互助条例》。

香港与其他20个司法区域关于移交逃犯的协作问题,基本上是建立在长期的双边协议基础上。那些针对香港并未与之签订引渡协议的司法区域, 一次性的个案审查基础上的司法移交要求由立法院(“立法会”)审查后做出二级立法。这个程序从时间和保密性而言,是不具实践性的。逃犯们因此可以利用这样的法律漏洞避免外国法使用,并把香港作为避难之所。

2019年《逃犯和刑事事项司法互助法案(修正案)》(“《法案》”)于2019年3月29日公报,意在弥补法律漏洞,使得香港可以更为有效地根据个案审查或是“一次性”移交协议(《法案》中称为“特别引渡安排”)处理严重犯罪案件。法案并非专门为引渡逃犯到中国大陆而起草。

拓展了可以引渡的地域
《法案》项下的一项重要提议是允许将逃犯引渡至香港与之没有长期逃犯引渡协议安排的地方。换言之,这部法案允许一次性安排适用到中国大陆、澳门和台湾地区。

哪些违法行为是可引渡的以及哪些违法行为是排除的
修改部分主要针对犯下《逃犯条例》项下的严重犯罪的人,这些违法行为都与出版和言论自由。特别引渡安排只适用于37类已规定的且可能会判处7年以上监禁的违法行为。《逃犯条例》中的附件1排除了9类违法行为适用个案审查的引渡安排的可能性,这9类违法行为是:-

根据破产法或是资不抵债法律项下的违法行为;
(2)    与公司相关的法律项下的违法行为,包括管理者、董事或是发起人的违法行为;
(3)    与证券和期货交易有关的违法行为;
(4)    与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保护有关的违法行为;
(5)    与环境污染、公共健康保护有关的违法行为
(6)    与控制进出口货物或是国际转账有关的违法行为;
(7)    非法使用计算机有关的违法行为;
(8)    财务数据、税务以及关税有关的违法行为;和
(9)    虚假或是误导性的贸易描述的违法行为

如何做出引渡指令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一项引渡安排需要生效,则首席行政长官(“特首”)应当做出并公告这项引渡安排,然后它会被提交到立法议会做为期28天的否定性投票。然后,特首可能会依职权要求继续,并且治安警察会发出一项逮捕令。然后案件会由刑事法院审理。如果证据不足以支持《逃犯条例》项下的引渡,那么逃犯将被释放,且特首不可干预此事。或者,如果法院发出了定罪的指令,则特首仍然可以考虑除《逃犯条例》规定以外的依据,如人道主义考虑等,以决定是否要根据《逃犯条例》第十三章做出引渡安排。

在《逃犯条例》的新3A章规定上述的程序依然适用于特别引渡安排,除了增加了一项,即如有决定性的证据显示将出现特别引渡安排,特首可以签发证书以启动特别引渡安排。这张证书可以免除立法会的否定性投票程序,但是其他程序,包括特首依职权要求继续,以及法院的定罪听审和做出引渡指令的程序依然不可避免。

引渡指令可能被推翻么 ?
如同其他的行政决定一样,在香港法律下,任何行政指令(包括引渡指令)的相对人有要求司法审查,比如他认为决定是无理的,或是有程序瑕疵,或是未考虑所有相关事项。另外,在《逃犯条例》第12章下,如果定罪命令做出,该命令的相对人可以提请人身保护令,且除非该项申请被拒绝,否则不可以引渡。这些程序保护依然并未被《法案》更改。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以及《高等法院条例》,与人身保护令相关的申请应当单方向初审法院提出,并附加一份誓词,说明限制的本质,以及展示申请人是被越权扣留拘留的,或是声称有权扣留的权威并非是真正有权拘留的权威。

结论
在香港爆发大规模针对《法案》的抗议后,现在官方宣称法案已经被搁置,且目前没有重启法案的议程。相应的,目前的引渡法律框架依然适用,并且如果认为香港是国际逃犯的避风港就错误了,特别是那些洗钱或是白领犯罪的。如果您需要更多关于《法案》的信息或是有其他与香港有关的法律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

← 返回 最新消息
版权所有 © 2002 — 2024。王培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