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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香港《商标条例》须知
2021 年 3 月 9 日

《 2020年商标(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于2020年6月19日在香港生效,修订了《商标条例》(香港法例第559章,“该条例”),并允许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有关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商标注册制度在香港适用。然而,《修订条例》第5条和第4部分中有关在香港实施《马德里议定书》后取得商标权的规定,将在商务及经济局局长透过宪报刊登公告中的指定日子稍后生效。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修订条例》所带来的变化和影响。

《马德里议定书》
《修订条例》新增了第XA部分,该部分涉及根据《马德里议定书》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这是在香港实施国际注册系统的第一项准备工作。

国际注册系统受1891年签署的《马德里协议》和1989年签署的《马德里议定书》的约束。该系统允许通过国际注册来保护多个国家的商标,并对指定的124个缔约方中均有效,包括中国、欧盟、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日本、韩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 国际注册系统仅适用于身处于《马德里协议》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的申请人,申请人将能够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注册簿中注册商标,并可以通过向国际注册集中式系统提交单个申请,以于多个司法管辖区取得商标保护。迄今为止,香港尚未成为缔约方。

在香港实施国际注册系统将简化在缔约国家中的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拥有者不再需要分别在每个司法管辖区提出申请。这将节省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寻求商标保护以及管理注册的时间和成本。

执行
《修订条例》亦新增了第XIIA部分,该部分赋予香港海关执行该条例的刑事条文的权力,并对条例的某些现有条文进行技术性修订,以提升香港的商标申请和注册系统。

申请
《修订条例》修订了该条例中有关商标申请的某些条文。根据该条例新的第38(2)(a)(iii)条,商标申请人必须指出其注册地,此为强制性申请要求。重要的是,如果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处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未能提供此信息,该申请则应视为被放弃。该新要求亦适用于其他可注册交易,例如商标转让 (如果新商标申请人是公司)。

还值得注意的是,直至申请人按照新修订的第39(1)条全额支付了申请费,商标申请才会被给予申请日期。如果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处要求申请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尚未支付申请费,则被视为从未提出申请。

此外,修订后的第46条对于修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了修订。它说明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添加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表示形式来修改商标注册申请,特别是对已注册商标的任何或全部商品或服务进行此类修改。换句话说,要添加表示形式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或服务的规格必须涵盖所申请商标的商品和/或服务的规格。这一直是商标注册处采取的立场,而《修订条例》使其成为一项法定要求。

结论
一旦《马德里议定书》的实施准备就绪,经《修订条例》修订的《条例》将允许更有效和更具成本效益的国际商标注册。当有附属法例和程序细节时,本所将再提供最新信息。

如果您对上述内容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无论是注册,执行还是其他方面)有任何疑问,本所经验丰富的律师将很乐意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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