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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肺炎 :对香港雇主的指引
2020 年 3 月 3 日

就近期袭击香港的新冠肺炎及就该传染病潜在影响的不确定性,许多雇主都在担心如何保护他们的工作场所、员工及企业的持续。

随着农历新年假期的结束,香港政府宣布各政府部门将会于一月二十九日起实施特别上班安排。除了提供紧急和必须公共服务的人员外,政府雇员在假期后无需返回写字楼办公,改为留在家中工作。有关安排原暂定实行至二月二日,其后政府宣布继续该特别上班安排至二月十六日,以减低社交接触和病毒在小区传播的风险。

部份其他私营单位的雇主也效仿,要求或允许雇员选择在家工作; 许多单位也为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做好准备。在此期间,雇主需要清楚了解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采取灵活的方式作出工作安排。本文简述雇主的有关权利和义务,以协助雇主应对正在发生的特别状况。

保持工作场所的安全

香港劳工处职业安全及健康部曾发出《雇主雇员指引–预防禽流感及预防人类猪型流感》。该指引包含加强个人和工作场所卫生和安全的措施,如保持良好通风、对常用设备进行消毒、在厕所提供洗手液、向员工传达相关指南、提醒发烧员工不要上班。此外,卫生署亦针对新冠肺炎发出《给公众预防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的健康指引》。虽然这些指引没有法律效力,但鼓励雇主尽可能遵守。事实上,劳工处最近已呼吁雇主协助减少疾病的传播,例如根据需要向前线工作人员提供口罩和其他防护设备。雇主应参考并遵循这些指引,以履行雇主在现行法规和普通法下的义务。

雇主应继续支付工资的义务吗?

一般来说,即使工作场所关闭,除非雇佣合同注明,雇主及员工都有义务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如支付雇员工资)。

如果不幸一间公司被香港政府要求保持关闭(例如,如果一个在办公室工作的员工感染了新冠肺炎),同时员工不能在家工作,雇主可与雇员另行商定,在强迫关闭期间休年假或无薪假。

要求员工返回工作岗位

从雇佣法的角度来看,仅因为政府决定关闭一些部门,私营机构并没有义务跟随关闭。当然,所有单位都应该采取任何合理的措施以减少疾病的传播。例如,劳工处已呼吁雇主为前线工作人员提供所需的口罩和其他防护设备。当员工对回到办公室(例如,被诊断为免疫缺陷的员工)有合理的担忧时,雇主可灵活地为该员工安排工作。

要求生病的员工留在家中

如果雇员经医生诊断为适合重返工作岗位,即雇员已完全康复,可以履行其职责,则雇员有权重返工作岗位。但是,如果雇主希望雇员继续留在家中,雇主与雇员可自行达成协议,使得雇员继续留在家中康复。如果远程工作是不可行,但雇员会因不获准重返工作岗位而被剥夺其收入,雇主在这情况下仍应继续支付工资,或作补偿假。否则,因为雇员已经证明适合返回工作岗位,雇主可能违反其对雇员提供工作的暗含义务,或违反其对雇员的信任和信心的义务。在这情况下,雇主不应要求雇员休法定病假,因为法定病假是指雇员因生病或受伤不适合工作而缺勤的一天。

可能关闭的办工场所

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雇主有义务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其雇员的健康及安全。如果雇主认为有必要并且能够在不对其业务造成重大干扰的情况下,有权关闭办工场所,以确保其雇员的健康和安全。在目前的环境下,雇主关闭办工场所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然而,雇主应考虑对各类员工的义务和影响,包括小时工或计件工,这些员工可能因办工场所关闭而失去收入。但是, 业主(非雇主)在没有合理法律根据下关闭租用单位或大楼, 一般来说应该是违反租约合同的, 因为有关新冠肺炎暂时来说并不构成合约不可抗力的原因之一。

员工担心感染病毒拒绝上班

雇员必须遵守其雇主的合理指示。除非有正当确实理由(非传闻)拒绝到办工场所,否则拒绝遵守指示可构成违约。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雇主有义务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为其雇员的健康和安全提供保障(例如,遵守政府的指引)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雇主可以合法地要求雇员回到办工场所,雇员不应在没有任何具体理由拒绝工作。

雇主有权要求雇员看医生

在目前的环境下,如果雇员有发烧等症状,雇主有权提出要求雇员看医生,因为雇主也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所有雇员的健康和安全。此外,雇佣合同亦可允许雇主在合理情况下提出这要求。

如果雇员是患病病人的亲属

如果雇员的亲属被诊断或怀疑感染新冠肺炎,雇主是否可以要求雇员不须上班将取决于请求的依据。如果雇员最近与生病的亲属有过亲密接触或身体接触,雇主要求雇员不须上班应属于合理要求,而且在这种情况下,雇员亦可能根据政府措施被要求隔离。

但是,如果雇主提出请求的唯一原因只是雇员与患病病人有亲属关系,但雇主没有证据证明雇员与亲属之间有任何接触,雇主要求雇员不须上班是不合理的。此外,这亦可能构成违反防止歧视的有关法律,如《残疾歧视条例》(香港法例第487章)。

如果您对上述法律有任何问题,或对劳动法或商务法有任何法律疑问,我们公司、商事及劳动法团队中的资深律师将乐意为您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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