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 Wang & Co.

← 返回
香港法院排除本土的限制中承认境外法院的判令
2020 年 6 月 24 日

于2020年5月21日关于中油港燃能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共同及各别临时清盘人(2020) HKCFI 825一案的裁决中,现任公司法庭夏利士法官再次确认香港法院会承认境外“软性”清盘令,即类似于关于满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及各别临时清盘人(2020) HKCFI 416一案中的裁决。然而,香港法院对境外判令的承认并不影响亦不代替其他有关中油港燃能源的在香港的清盘呈请。

背景

中油港燃能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是一所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由于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于香港进入清盘呈请的程序,公司也于2019年7月2日在香港交易所停牌。

于2019年11月5日,公司自愿于开曼法院申请任命“软性”临时清盘人。这清盘方式容许公司董事继续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同时公司不受债权人行动的影响,从而允许公司探索重组的可能性。公司随后提出一个重组计划,并在香港交易所申请复牌。

于2020年4月,公司在香港申请承认和协助于开曼法院任命的软性临时清盘人。

该裁决

在夏利士法官的裁决中,尽管Re Legend International Resorts Ltd (2006) 2 HKLRD 192一案中赋予香港法院有关任命本地临时清盘人类似的权力,但法院仍然详细讨论有关承认境外判令的基本理由。特别是,虽然香港法律本来不允许委任软性临时清盘人,但这不阻碍香港法院认可境外委任的临时清盘人,因为境外委任的临时清盘人并不会以香港法院委任的临时清盘人身份行事,但只会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因此不会导致法律不一致性。由于所有类型的临时清算人都是须要调查债务人的事务,法院不能够仅因为清算人以软性方式委任为由而拒绝协助境外委任的临时清盘人。

虽然香港法院并没有类似的清盘制度,但夏利士法官在这开创性案件中进一步提及美国和泽西岛的判例法先例,为香港法院提供适当的基础证明普通法对境外清盘机制的承认。

坡谬误的意味?

香港法院这次承认境外清盘制度可能给予离岸债务人一个期望,通过委任境外软性临时清盘人方式,可以搁置在香港清盘呈请程序。但是,正如夏利士法官在裁决中明确指出,香港法院承认境外清盘制度的裁决无损债权人对公司清盘呈请当中的权利。显然,尽管法院乐于遵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方式,以促进在全球经济中越来越普遍的跨境破产清盘法,但法院并不准备接受境外软性临时清盘作为反对香港清盘呈请的理由。

夏利士法官还加以评论,除了债务偿还安排计划外,香港缺乏法律法规协助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或债务重建,这并不理想,尤其在当前新冠肺炎的影响下,会为经济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法院仅在以上案件中作出改变是不足够的,因此夏利士法官敦促尽快采取措施改善有关法律法规。夏利士法官也将稍作修改的命令范本附加到他的裁决中,以便为从业人员提供指导并为将来类似的申请提供便利。

总结

以上案件不单进一步加强香港法院对境外清盘制度的承认,也反映了法院鼓励以务实的方式、普通法的灵活性促进跨境债务重组。同时,案件也反映香港破产清盘法的不足之处和对迫切需要改革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如果您对以上简讯有任何问题,或对香港破产清算或争议解决事项有任何疑问。本所诉讼和争议解决部门的资深律师会很乐意协助您。

← 返回 最新消息
版权所有 © 2002 — 2024。王培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