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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缩短香港法院的审理程序
2021 年 10 月 20 日

诉讼事项变得越来越复杂,尤其是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及跨国的案件。许多香港法院案件在判决之前会持续数年。

为避免各方因策略原因或其他因素而提出各种申请而产生的延迟和成本,或者通过申请延时或为了实质辩论而进行延期,或仅因新冠防疫措施而被安排得更紧密的法院日程而延期,原告可人以以被告人无可抗辩为理由而向法院申请简易判决。

《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14(1)号命令第14条规定 :-

“……,则原告人可以该被告人对包括在令状中的申索或对该申索的某部分无法抗辩为理由,或除对所申索的损害赔偿款额外,对该申索或该部分无法抗辩为理由,向法庭申请作出该被告人败诉的判决。”

是否存在有争议性的抗辩?

关于“无可抗辩”的标准和简易判决,案例Classic Star Investments Limited v. China Land Holdings International Limited & Ors [2019] HKCFI 141 阐明了相关法律原则。主要为 :-

1. 被告有举证责任提出可审理的问题或有争议的抗辩。
2. 对简易判决申请提出反对的被告人必须提出具体的抗辩理由。仅仅主张存在抗辩理由是不充分的。
3. 被告必须说服法庭其证据是可采信的,并且根据该等证据,被告有充分的可能作出真实合法的抗辩。
4. 在评估被告提供事实的可信度时,虽然法院不会对宣誓证词进行小型审判,但法院没有义务假定被告的证据是准确的。
5. 如果法庭考虑到内在的合理性、与其他文件和有说服力的证据的不一致性,抗辩理由不可信的话,法院可以直言。
6. 如果被告的抗辩在任何实质方面都令人难以置信,就不能说被告有可能有真实合法的辩护。

因此,仅提出存在抗辩不足以反驳“无可抗辩”这一主张。重要的是,抗辩必须包含足够的细节来描述该抗辩理由究竟是什么,并且必须可信并与其他证据保持一致。

最近的案例

在我们的诉讼团队最近代理的简易判决申请中,辩方声称签署的书面文件存在错误,并且没有准确反映文件签署前所达成的真实协议和双方的真实意图。

在本案中,作为债券发行人的被告提出,书面债券文件错误地记录了债券的还款条款,并以未到付款日期为由拒绝承担付款义务。为了建立关于该错误有效的辩护,并针对该错误提出反诉,被告必须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需要更正的文件不仅不符合双方签署时的真实意图,而且该文件的拟议内容确实符合双方的意图:例如Joscelyne v Nissen[1970]2 Q.B.86一案。

简易判决申请中的判给费用

在Greater China Capital Inc v Gbtimes Ltd [2017] HKEC 2602一案中,上诉法院阐述了当一方申请简易判决失败时关于讼费命令的原则。讼费在高等法院的审判中,简易判决申请不成功,被告获得无条件进行辩护的资格而讼费方面判决为”在法律程序中产生的讼费”(即审讯中最终胜诉方将从败诉方收回简易判决的相关费用)。因此,原告人没有因提出简易判决申请而受到讼费方面的处罚。

因此,如果原告人认为他有足够有力的理由,并且被告不能/没有提出抗辩,他可以考虑申请并获得对被告的简易判决,以节省诉讼的时间和费用。简易判决申请最好尽早在诉讼程序中提出,通常是状书提交结束之后。

如果您对上述信息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有关争议事项的相关建议,包括是否申请简易判决,我们诉讼及争议解决团队中经验丰富的律师将乐意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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