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 Wang &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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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宗关于零工工作者分类的案件
2025 年 4 月 24 日

引言

 

零工经济的兴起引发了关于平台工作者雇佣地位的法律争议。零工经济(亦称自由职业经济或共享经济)是一种以短期合约或自由工作为主的劳动市场模式(通常通过数字平台运作),有别于传统的长期雇佣关系。

 

Gurung Sanjayaman v Deliveroo Hong Kong Limited [2024] HKDC 1932一案中,法院探讨了外卖送餐员应被归类为雇员或是独立承包商。这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影响其是否享有香港雇佣法律下的法定保障。

 

背景

 

Gurung Sanjayaman(“申索人”)是外卖平台Deliveroo Hong Kong Limited(“Deliveroo”)的送餐员。他声称自己在一次送餐过程中受伤,并根据《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向Deliveroo索偿。该条例第5(1)条规定:「如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其雇主须负有按照本条例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一般而言,若工作者被认定为雇员,雇主须为其工伤导致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收入减少做出补偿,通常由劳工补偿保险覆盖。

 

Deliveroo申请剔除申索,否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理由是申索人仅享有公司提供的自愿性保险福利,并强调其送餐员并非雇员。

 

法律议题

 

法院参考以下指标以判断申索人与Deliveroo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1. 控制程度 :申索人可自由接受或拒绝平台派发的订单,并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和地点。平台应用程序的定位功能仅用于适当的商业目的及向餐厅和顾客提供信息,故Deliveroo对申索人的控制程度较低。
  2. 设备提供 :申索人使用自备的电单车及手机工作。
  3. 工作安排 :申索人可将送餐任务委派给第三方,并可同时为Deliveroo的竞争对手工作。
  4. 财务风险 :申索人需自行承担电单车保养、燃油费用及交通违规风险。
  5. 投资或管理责任 :申索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单,并可基于其设备使用成本自主管理工作时长,显示其承担投资及管理责任。
  6. 业务核心部分 :申索人并非持续受聘,亦对Deliveroo无管理义务。尽管Deliveroo鼓励使用其品牌装备,但此非强制要求,故申索人不构成其业务核心部分。
  7. 双方协议 :合约明确约定双方为服务供应关系,未提及雇佣关系。
  8. 税务及保险 :Deliveroo未为申索人缴纳强积金或申报税务,仅提供非法定要求的自愿性保险。
  9. 行业惯例 :法院指出,外卖送餐行业尚未形成可参考的行业标准或惯常架构,以供法院参考。

 

法院认为上述指标多数支持Deliveroo的主张,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故剔除申索,并指申索人滥用司法程序。

 

结语

 

本案判决并不意味着所有零工工作者均会被视为独立承包商。判断雇佣关系需结合每宗案件的事实及背景作综合考虑。雇主应清晰拟定合约条款,并参考上述指标以降低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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