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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澄清在交相申索或仲裁待决时应如何处理清盘呈请
2024 年 12 月 16 日

香港在近期一直努力,希望加强其另类争端排解中心的国际地位。其中一个相关的问题是究竟香港法院会否因交相申索或仲裁条款待决而搁置清盘呈请,以延伸林国雄案(2023) 26 HKCFAR 119中的原则。

 

案件背景

 

在近期的上诉案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HKCA 352 中,香港法院澄清了应否因为公司对呈请人提出交相申索而搁置公司清盘呈请的相关法律。山东案源于 Arjowiggins HKK 2 Ltd(“呈请人”)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间签订的联营协议(“联营协议”)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呈请人按联营协议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展开了针对公司的仲裁,指控公司未能供应蒸汽。该仲裁裁定公司需支付呈请人人民币1.6786亿元作为赔偿,而呈请人获准在香港执行该仲裁裁决。公司随后申请撤销该裁决,但被驳回。

 

与此同时,呈请人向公司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而公司则申请禁制令作为反制手段,以防止呈请人提交清盘呈请,但该申请并不成功。

 

公司继而申请驳回或搁置清盘呈请,理由为公司在另一仲裁程序中对呈请人提出交相申索。在该仲裁中,公司申索损害赔偿,并提出了一项交相申索,金额大于提出呈请的债务。

 

原审法官夏利士采纳了林国雄案的处理方法,搁置清盘呈请,并等待交相申索的仲裁结果。呈请人随后提出上诉。

 

法院裁决

 

清盘呈请的一般规则是,除非对提出呈请的债项有重要并真诚的争议,否则呈请人通常有权取得清盘令。法院有酌情权决定案件是否存在真诚争议,并按此决定是否批准、驳回或搁置呈请。

 

虽然林国雄案的方法并非明确适用于交相申索的情况(即申索无法用于抵销提出呈请的债项),对山东案中的上诉法庭不具约束力,然而法庭确认,该方法应延伸至适用于交相申索。双方亦无异议,当提出呈请的债项受仲裁条款约束时,林国雄案可以类比法适用。

 

法院考虑了自re Bayoil SA案 [1999] 1 WLR 147起的一系列英国案例,并决定遵循英国法院的立场,即交相申索与债务争议就抵抗清盘呈请在原则上无实质区别。在两种情况下,法院均需决定呈请人是否为净额债权人,并在债务人破产或清盘后有权益。法院在行使其清盘管辖权时,不仅考虑提出呈请的债项本身,还会审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纵观全局。这肯定了林国雄案需作「多因素」考虑的方法。

 

经过以上考量,法院裁定当交相申索受仲裁条款约束时,如果法院考虑交相申索的理据以裁定申索是否真实且严重,这将会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在公共政策考量下,法院会倾向搁置或驳回清盘呈请。最后,本案呈请人的上诉被驳回。

 

法院在附带意见中提到,提出交相申索的延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构成滥用法院程序,尤其是当延误被视为推迟清盘的借口。这将引发林国雄案中的例外情况,使得法院有权驳回清盘呈请。然而,在本案中,法院接受了公司延迟提出交相申索的原因是因为呈请人未向公司提供联营协议文件,因此不构成滥用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山东案后,英国枢密院在其判决中采取了相反的立场,然而在随后的金盛控股有限公司案和文振声案(2024)HKCFI 2286中,香港的初审庭亦遵循了山东案的判决。

 

重要性

 

山东案应与另一案件简尚零售(香港)有限公司案(2024)HKCA 299一同阅读。这两项案件均有助于厘清林国雄案中判决的不确定性。林国雄案的方法现已明确适用于涉及交相申索或仲裁条款的清盘呈请。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并不会自动导致清盘呈请被驳回。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林国雄案的方法在争议接近琐屑或滥用程序时可被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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