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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采用新标准来衡量是否承认和协助外国破产法律程序
2022 年 8 月 29 日

在最近香港高等法院审理的“Provisional Liquidator of Global Brands Group Holding Ltd v. Computershare Hong Kong Trustees Ltd [2022] HKCFI 1789”一案中,法院确定了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和协助可在公司主要利益中心(“COMI”)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

在此之前,根据普通法,香港法院只会颁发承认和协助已在公司注册地启动的外国破产程序的命令。本案是迄今为止最明显地偏离普通法案例的案件。

案件背景
利标品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利标”)是一家在百慕大注册成立的投资控股公司。利标及其子公司在北美和欧洲开展了广泛的业务,包括品牌服装、鞋类、配件和相关生活方式产品的商业设计、开发、营销和销售。利标还从事全球品牌管理、咨询和分销服务。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以及其他一些地缘政治和工业因素,利标遭遇了财务危机。尽管利标努力尝试重组其业务,但为了债权人的最大利益,利标董事会最终决定关闭该公司,利标于2021年11月5日成功申请百慕大法院的清盘令。

利标在香港交易所的主板上市。其在香港的资产主要包括:(1)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 持有的约800万港元的现金;和(2)香港汇丰银行 (“汇丰”) 持有约4,800美元的现金。

因此,在2022年5月25日,利标临时清盘人提出了原诉传票,其中香港中央证券登记和汇丰被指定为答辩人。临时清盘人寻求确认和协助令,以控制利标资产,主要是存于香港中央证券登记和汇丰的现金余额。

法庭判令
夏利士法官在作出决定时认为,评估是否应承认外国清盘的正确方法是 :-

1. 首先,需要确定在提出承认申请时,外国清盘是否在COMI的司法管辖范围内进行。
2. 如果对第一个标准的回答是“否”,除非申请属于以下两类之一,否则应拒绝申请 :-
(a) 该申请旨在承认在公司注册地任命的清盘人的权力。换句话说,这是承认清盘人是代表公司和/或命令的合法代理人。夏利士法官还称之为“管理性协助”;或
(b) 在仅承认不足以协助公司注册地任命的清盘人有效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授予承认和协助的命令,但这将受到限制并需仔细规定。

什么是承认和协助 ?
夏利士法官在判决中阐明,承认和协助是两个概念。承认是指承认和确认外国破产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地位。至于协助,则是授予外国破产管理人在香港司法管辖区内行事的权力。

判定COMI
在裁定利标一案时,夏利士法官考虑了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中用以确定COMI的各种方法。一些共通的因素包括公司的注册地、主要办事处所在地、业务和客户所在地、员工/高管居住地等。

结论
一些法律从业人员对这一决定表示欢迎,认为本案是香港法院决定何时可以对在外国破产程序中临时清盘人颁发承认和协助相关法律的发展的一个里程碑。这是具有实践意义的,尤其是在香港这样的司法管辖区,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往往具有复杂的组织结构。这一决定也符合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新加坡)的趋势。然而,由于法官们还未正式采纳新标准,这个案件将如何影响未来的案件判决仍有待观察。例如,陈静芬法官在”Re Up Energy Development Group Limited[2022]HKCFI 1329”一案中似乎对是否仍应改变现行普通法下的立场与夏利士法官持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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