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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澄清仲裁员”明显偏见”的准则
2025 年 10 月 20 日

若裁决您案件的仲裁员看似早已心意已决,甚或在聆讯期间酣然入睡,后果将会如何?香港原讼法庭近期在 CNG G [2025] HKCFI 3598 一案中处理了这一特别状况。该裁决澄清了以”明显偏见”为由质疑仲裁员决定的限制,并强调了及时提出反对的重要性。

 

争议背景

该案源于一家合资公司股东之间一场激烈及长达四年的仲裁。在作出多项不利于CNG的裁决(且其向法院提出的上诉均未成功)后,CNG 以对首席仲裁员的公正性存疑为由,申请撤换首席仲裁员,指控其在聆讯期间入睡,并对 CNG 及其法律代表表现出公然敌意。CNG 认为该等行为导致”对其公正性存在正当怀疑”。

 

聆讯入睡事件

CNG 声称,首席仲裁员在 2024 年 6 月 25 日的聆讯中入睡长达 10 至 15 分钟(尽管CNG未在其质疑通知中依据此事件,但质疑通知中声称首席仲裁员在 2024 年 3 月 7 日、2024 年 4 月 30 日及 2024 年 5 月 1 日的聆讯中均存在入睡情况)。法院认为,即使考虑关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 被指称入睡事件的投诉,且即使 CNG 的指控属实,仅此一项亦不足以确立偏见。

 

法院指出,根据”公正且知情的观察者”测试标准,据称仲裁员在听取关于讼费构成部分的陈述时入睡,并非仲裁程序中特别关键的环节。其次,CNG 自身的法律团队未在聆讯时立即提出反对,这表明他们并不认为该短暂的疏忽对仲裁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第三,公正且知情的观察者会认为首席仲裁员是一位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即使可能存在短暂的失误,其培训和声誉足以使其能够公正地裁决案件。最后,入睡行为本身并不表示仲裁员对某一方的陈述充耳不闻。

 

敌意指控

CNG 亦投诉仲裁员曾作出带有敌意的评论,将 CNG 的行为描述为”极其可耻”,并将某些索赔定性为”以牙还牙”。法院坚决驳回了这些投诉,并强调其理解“仲裁程序的激烈交锋本质”的重要性。表达初步观点(即使是强硬的观点)是完全恰当的。关键问题在于仲裁员是否对相反论点拒而不纳,而不仅仅在于其是否已形成初步印象。此外,鉴于 CNG 已表现出的行为,包括其持续不履行先前仲裁裁决,仲裁员的许多批评是合理的。

 

放弃权利

最重要的是,法院裁定CNG 因未能及时提出反对,已放弃了就大部分事项投诉的权利。根据适用的仲裁规则,质疑必须在知悉相关情况后 15 日内提出。CNG 直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才对该仲裁员提出质疑,意味着其仅能依据 2024 年 6 月 25 日或之后发生的事项。

 

法院强调了一项重要原则 :当事人不能将所谓的违规行为”藏在袖子里”以备后用。如果您认为仲裁员行为失当,必须及时向仲裁庭提出,否则等同于策略性博弈。此项原则甚至适用于获得公正仲裁聆讯理等基本权利。

 

实务启示

本判决对仲裁参与者有以下提醒作用 :-

 

  1. 证明偏见的门槛颇高 :仅仅对仲裁员的尖锐提问或初步评论不满并不足够。必须证明公正且知情的观察者会得出存在真实偏见可能性的结论。

 

  1. 立即行动 :如果您认为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或偏见证据,必须尽早提出。换言之,任何觉察到的违规行为都应在出现时立即提出质疑,而非等到不利结果产生以后才提出。延迟投诉很可能导致后续丧失反对的权利。

 

  1. 情境至关重要 :法院不会孤立地看待个别事件。在评估偏见主张时,法院会考虑整个程序历史、评论的性质以及所有当事人的行为。

 

最终,法院的裁决强化了仲裁的终局性,并保护仲裁程序免受旨在拖延或阻碍仲裁的策略性挑战。尽管正义必须始终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但本案表明当事人亦有责任通过及时发声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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