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迁册制度已于2025年5月23日生效,允许境外注册公司将注册地迁至香港,同时保留其法律实体身份与业务连续性。迁册公司将享有与《公司条例》(第622章)下其他香港注册公司相同的权利及义务。
迁册申请条件
非香港公司申请迁册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处处长“)审核 :-
以下四类公司(或其原注册地对应类型)符合资格申请迁册:-
申请不设资产规模、营收或雇员人数等经济实质要求,意味着控股公司及各规模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
若原注册地法律或公司章程未规定有关股東同意迁册的要求,则须根据《公司条例》获得75%以上有表决权成员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迁册。
就迁册流程而言,公司需向注册处处长提交申请费及以下文件 :-
注册处处长通常会在收到所有信息及文件后两周审批申请,随后签发迁册证明书,该日期即为公司香港注册的生效日(”迁册生效日“)。在迁册生效日后,公司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尽快办理原注册地注销注册手续,并于迁册生效日起120日内提交原注册地注销证明(除非获准延期)。
迁册后的法律及监管效力
由于迁册过程不涉及公司资产转让或资产实益所有权变更,故不会产生印花税。
根据《公司条例》,迁册公司须在香港备存成员登记册。与其他香港公司一样,迁册生效日后的股份转让须缴纳印花税。
若公司在迁册生效日前已根据《公司条例》第16部登记为注册非香港公司,该第16部登记将于迁册证明书签发当日失效。
若注册非香港公司在迁册前须遵守但未履行《公司条例》所规定的相关义务,代表迁册未生效及须以注册非香港公司身份补足义务,亦不会被视为已迁册公司。
其他受监管公司例如保险公司、银行及上市公司等须事先确保符合相关监管机构 / 交易所要求,方可申请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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