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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通过维持生命治疗指示法案
2025 年 1 月 9 日

香港医院管理局曾使用某些预设医疗指示表格,允许成年人在未来无法自行决定医学治疗时预先指示不向其执行维持生命治疗。尽管这些表格在普通法下被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香港并没有专门立法以规范此事。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法案》(「法案」)已于2024年11月24日由香港立法会通过并刊宪。该法案建立了一个正式的法律框架,规范了订立与撤销预设医疗指示和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的程序。法案制定了重要的政策措施以尊重患者的决定,并提升患者在临终前的生活品质。它亦旨在缓解患者、医护和急救人员面临的法律模糊性,并促进末期病人在院舍选择安然离世的权利。

预设医疗指示(“AMD”)

AMD是一种法律文书,允许成年人在将来丧失精神能力的情况下,指示在特定条件下不施行维持生命治疗。AMD是建基于「慎重订立、易于撤销」的原则。

根据法案,任何年满18岁且具备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的人都可以签署AMD,以指明在特定条件下拒绝维持生命治疗。在满足这些条件且丧失精神能力后,医疗专业人员不得实行AMD中指明拒绝的维持生命治疗。

就AMD的订立而言,指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至少两名见证人面前签署,其中一人必须为注册医生。见证人必须符合若干条件,包括不得是订立者的遗产受益人等。注册医生必须信纳订立者具备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出决定,并理解AMD的性质及影响。AMD的副本可以储存在指定的电子系统中作为有效的证明。AMD可以通过口头(在一名或以上成年见证人面前)、书面或销毁文件的方式随时撤销,前提是订立者在撤销时具备精神能力。

不作心肺复苏术(“DNACPR”)命令

DNACPR命令指示医疗专业人员在成年人发生心肺骤停时不向其进行心肺复苏术(“CPR”)。法案规定了三类DNACPR命令,包括基于AMD的、针对丧失精神能力的成年人的及未成年人的。

根据法案,DNACPR命令必须使用指定表格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该命令必须由两名注册医生签署,其中至少一名须属专科医生。在某些条件下DNACPR命令可以被撤销,包括未成年人的命令在其成年后会自动撤销。DNACPR命令也可以通过口头(在一名或以上成年见证人面前)、书面或销毁文件的方式随时撤销,前提是订立者在撤销时具备精神能力。

缓冲期

法案预计在其通过后的约18个月内实施。在此过渡期间,医疗机构、政策局和其他相关持份者应在法律生效前更新其规则、记录和系统,并培训其人员。然而,大众在此期间,除了订立遗嘱、信托及持久授权书外,还可以制定AMD和DNACPR命令,以确保个人的医疗服务偏好被顧及,从而规划好一份全面的临终计划。

重要性

尽管法案尚未涉及安乐死,它仍是香港发展现代临终关怀的重要一步。通过建立制定AMD和DNACPR命令的详细框架,法案尊重成年人在患上绝症时决定生命终结方式的自主权。它还为医疗专业人员和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法律确定性,使他们能够在减少责任的情况下遵循医疗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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