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查诈骗或欺骗案件时,香港警务处处长(“处长”)可能会就银行处理怀疑犯罪得益的财产向银行发出不同意书(“不同意书”)。这种做法可协助诈骗案件的受害人追讨被骗的款项。然而,处长向银行发出及维持不同意书的做法在 Tam Sze Leung and Others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4] HKCFA 8 一案中受到质疑。
背景
该案的上诉人是同一家族的成员。他们在2019年被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怀疑在香港的股票市场操控超过10只不同的股票。这些透过非法交易获取的收益已转入上诉人于香港四家不同银行开立的帐户。
证监会将案件转交香港警方,警方随后采取了行动,导致银行停用或“冻结”上诉人的账户。行动包括警方发出不同意书以维持帐户的涷结。
其后,上诉人向法庭申请许可,要求对处长发出及维持不同意书的决定进行司法复核。上诉人辩称,称为“不同意处理制度”的做法是越权和违宪的。2021年3月4日,上诉人因洗钱罪名被捕,但在未被起诉的情况下获得警方保释。
其后,律政司司长从原讼法庭取得限制令,阻止上诉人处置或减低其银行资金的价值。警方随后通知银行,针对处置银行资金的拒绝同意已遵照该限制令解除。高浩文法官最初支持上诉人有关越权和违宪的论点,但上诉庭推翻了该决定,导致上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中出现的问题
终审法院于该上诉中处理了以下四个关键的法律和宪制问题。
问题1 :不同意处理制度及不同意书并无越权
终审法院裁定,“不同意处理”制度和处长发出不同意书并没有越权。警方的行动,包括通知银行他们的怀疑及发出不同意书,均在《警队条例》所赋予的法定权力范围内。这些措施旨在防止犯罪和保护财产,完全属于警方的职责范围内。法庭强调,警方并没有直接冻结银行帐户,而是提供资讯,促使银行依据其监管责任行事。
此外,上诉人称警方为了不当目的而滥用权力的论点被驳回。上诉人辩称,《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A(2)(a)条规定的不同意的权力被滥用于有效冻结他们的帐户。然而,法庭澄清,第25A(2)(a)条是关于授予或扣押处理可疑财产的责任豁免权,而并非警方与银行沟通的依据。法庭认为,警方采取行动的合法目的是防止涉嫌犯罪所得的资产被耗散,且符合《警队条例》概述的目的。因此,法庭认为警方的行动既没有越权,亦不是为了不当的目的而作出。
问题 2 :宪制权利未受侵犯
有关上诉人就《基本法》第6条和第105条的财产权所提出的论点,法庭认为上诉人指称有关行动“冻结”了他们的银行帐户是错误的描述。法庭强调,是银行,而非警方,遵照其法律和监管责任而冻结帐户。处长通知银行及发出不同意书的行动并没有阻止上诉人使用其财产,因此没有涉及受保护的财产权。
至于“依法规定”及相称性的问题,法庭裁定《警队条例》及警方的《程序手册》提供了清晰的授权及法律原则,规管警方与银行的互动。而受质疑的行动确实是“依法规定”。此外,法庭认为有关行动的目的是打击洗钱活动,包括打击本地洗钱活动及履行香港的国际义务,而有关行动是达致该等目的的相称手段。
法庭也驳回了上诉人基于私人和家庭生活权利以及向法庭提起诉讼的权利所提出的论点,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些权利受到实际困扰或干扰。
问题 3 :没有违反公平聆讯的权利
上诉人辩称发出不同意书将涉及法律诉讼中的权利和责任的判定,但被法庭驳回该论点。法庭裁定警方在与银行沟通及发出不同意书的行动中并没有冻结帐户,亦没有决定上诉人对资金的权利。
法庭强调警方是在进行调查,而非对争议作出裁决,因此在发出不同意书之前无需提 供通知、理由或申述机会。《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目的是避免对调查造成损害,证明警方的行动是有理由保密的。此外,尽管上诉人有机会作出申述,他们选择一直保持沉默和不协助调查。上诉人亦可以选择通过司法复核寻求济助,而他们也选择了这样做。因此,警方的行动并没有涉及或侵犯《人权法案》第10条和普通法中的公平聆讯权力。
问题 4 :Interush一案的问题
法庭拒绝处理上诉人对Interush Ltd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一案的判决提出的论点,认为该案与本案无关。法庭注意到Interush 案涉及对某些《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条文是否符合宪法的直接挑战,而目前的上诉只集中于处长涉及不同意书的行动。法庭还对Interush一案的推理提出质疑,认为上诉法院接受不同意书没有冻结账户但仍然涉及享用财产的权利的这一点难以理解。
结论
上述重要的判决肯定了警方在反洗钱架构中所扮演角色的合法性和相称性,同时也维护了重要的个人权利。该判决也为银行提供指引,说明应否允许客户提取可疑资金或帐户应否被停用。如果银行不正当处理这些资金,就会面临法规、监管和声誉风险, 由于警方提供的资料很可能构成合理理由相信资金是可公诉罪行的得益,除非银行在作出适当查询后可确认疑点已被消除,否则若银行处理该等资金,便有可能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15(1)条负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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