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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安全法》和香港经商的下一步
2020 年 7 月 15 日

在香港大力宣传,同时在本地和国外的强烈批评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0年6月30日通过了适用于香港新的国家安全法,新法例列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新法例同日刊宪公布在香港实施,这转折点标志着对《基本法》的重大变更 – 对犯罪者的判处包括无期徒刑、驱逐非永久性居民、对违反规定的本地公司以罚款或暂停其运作或吊销其执照或许可证等处罚。

新法例的目的

新法例出台背景主要是因为多月以来的反政府运动,社会动荡,骚乱者暴力升级到恐怖活动水平。新法例旨在维护国家安全,以防止、制止及惩治以下四项罪行: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以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国家安全涉及广泛的活动,包括政治,领土和军事安全以及金融,生化和网络安全(新法例第20至30条)。如果罪行在香港发生,新法例适用于任何人;如果永久性居民,香港公司或非法人团体在香港以外地方违反新法例,新法例亦可适用。第38条更扩大了管辖权,将新法例所规定的罪行扩大到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境外所犯的罪行。香港公司在境外设有办事处应当关注。

新法例的要点

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这四项罪行中,每一项均被广泛定义,以下为四项罪行的扼要说明。

(1) 分裂国家罪在第20条中被定义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使没有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也可能构成犯罪,有顾虑会否因自由言论和纯粹倡议也构成犯罪,但第4条订明依法保护根据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分裂国家行为是指香港或中国的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国分离出去,非法改变香港或中国的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将香港或中国的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第20条)。

(2) 颠覆国家政权罪在第22条被定义为“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在这罪行中,必须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才可构成犯罪。

颠覆国家政权行为是指推翻或破坏中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国或香港的政权机关。颠覆国家政权行为还指“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国中央政权机关或香港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第22条第3款),或攻击、破坏香港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第22条第4款)。

(3) 恐怖活动罪在第24条中被定义为“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目的是胁迫中国或香港政府或国际组织或威胁公众。支持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的行为(第26条)也被广泛定义,涵盖向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提供“支持、协助、便利”,例如: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场所的任何人,或为了进行恐怖活动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使用其他形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本条文未有清楚列明控方是否必须证明被告人知道获得支持或协助的人是恐怖活动人员。

(4) 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卖、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还涵盖请求、串谋或直接或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支持,以对香港采取敌对行动(第29条第4款)。有担心这些规定是否会使过去在学术界、非营​​利组织和传媒组织本来不违法的行为视为违法。

任何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以上四项罪名中的任何一项,均构成犯罪。

对经商的影响

现仍处于新法例颁布初期,实施细则还在制定中,目前香港的经商环境大致保持不变。香港依然拥有有利经商的两级税制, 税率分别为8.25%(截至港币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和16.5%(应评税利润中超过港币2,000,000的任何部分)。香港依然是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法律和公司权利均没有改变。新法例亦重申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无罪假定,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惩罚和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公平审判。新法例没有追溯力,且新法例旨在促进香港长期稳定,并有利于香港的企业和投资。

然而,香港企业应考虑采取适当措施以审查其营运,例如办公时间、在家工作安排等,以应对可能出现有关反对新法例的抗议示威,企业也应加强内部调控,例如利用公司平台讨论政治,社会或环境问题。企业亦应制定有关措施,以应付当警察要求企业协助相关调查的情况,包括披露员工社交媒体、电话记录等。全面审查公司守则或雇佣合约等都是有帮助和须要的。

如果您对以上讯息或一般商业法有任何问题,本所商事法部门的资深律师会很乐意协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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