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肺炎大流行和政府采取的公共卫生措施带来了全球经济困境,当中包括中断生产流程,导致对非必需品的需求下降,以及迫使企业缩减规模,甚至停止经营。因此,许多企业无法履行合同。在这种特殊的环境下,合同方可以在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吗?
经过数月的法律讨论,可以肯定的是,根据香港法律,如果未能履行合同,则无论该流行病带来的公共卫生措施有多严紧,该合同方亦应承担违约或未能履行合同的责任,除非该合同方可以成功确立以下辩护理由之一:-
(1)法定不可抗力;
(2)合同不可抗力;
(3)合同落空原则;或寻求
(4)其他选择。
可能的辩护理由
我们简要分析了每种辩护理由如下:-
(1)法定不可抗力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法律不同,香港普通法律中的不可抗力并没有法定或精确定义,而且没有免除责任的法定依据。因此,如果合同不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裁决新冠肺炎争议的各种中国法律、规定或意见将不适用。
(2)合同不可抗力
根据香港法律,不可抗力必须符合合同的条款。当无法控制(或合理控制)的情况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一条妥善起草的不可抗力条款则可以保护一方免于承担责任。该条款通常包含合同双方定义为不利于合同延续的事件清单。不可抗力事件的常见例子是战争、叛乱、骚乱、自然灾害、传染病或“合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值得注意的是,世界卫生组织已将新冠肺炎分类为“全球大流行”,而不是“流行病”。
在当前的第三波大流行中,香港政府进一步收紧并采取了严格的措施和控制,包括限制出入境,例如所有来自任何海外国家的非香港居民乘坐飞机来港将被拒绝入境;来自中国、澳门和台湾的人士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14天强制性检疫;政策措施例如下午6时至翌日凌晨4时59分之间不提供堂食服务。同时,酒吧、健身中心、美容院和夜总会必须暂停运作。所有指定的公共设施,例如运动场和海滩亦须关闭。允许公众聚会的人数从4减至2。
因此,您可能会问:“新冠肺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所涵盖的事件(如合同中有此条款),并且受影响一方可以免除合同义务吗?”这是不可抗力条款的阐释问题。一般而言,法院将根据所使用的语言、合同的主题、交易背景、加入该条款的目的、条款的实质而非形式来阐释条款,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请参见Arnold诉Britton [2015] UKSC 36,Maeda Kensetsu Kogyo Kabushiki Kaisha诉Bauer Hong Kong Ltd [2020] HKCU 544)。重要的是,触发不可抗力条款的事件(即新冠肺炎大流行)必须随后发生并超出寻求依赖该条款的一方的控制范围,并且该方无法采取任何措施解决该事件。
(3)合同落空原则
如果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或者该条款因计划和起草不当而存在缺陷或无效时,合同方则仍然可根据普通法合同落空原则解除合同义务。该原则适用于当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或使合同与合同双方原本订立的发生根本性变化。事件(情况的变化)对于合同的根本必须是根本的或非常规的。法院将决定该事件是否具有中止或终止合同的后果。导致合同落空的事件通常是稀有的,并且超出合同双方的行动范围。
例如,在Li Ching Wing诉Xuan Yi Xiong [2004] 1 HKLRD 754一案中,该案涉及2003年香港的沙士疫情,法院驳回了承租人被告试图以合同落空为由解除其24个月的租约。当时该租约已履行了13个月,而承租人被告因沙士疫情受到10天的隔离令。法院驳回了承租人的案件,理由是隔离令在整个租约范围内仅是很短的时间。
在不可抗力条款中,为了暂停或终止合同或取得补偿,寻求依赖该条款的一方通常需要采取一些积极行为,如通知另一方触发事件的发生,并且遵循条款中规定的程序。另一方面,合同落空会自动终止合同,而各方无需采取任何行为或措施。法院在裁定合同落空后,将决定向合同方授予什么补救措施。
但是,自动终止合同并不总是可取的。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方可以考虑是否可以利用暂时不可能原则(类似于合同落空原则,并且适用范围很窄),这使当事方有权在无法履行的期间中止履行合同。
(4)其他选择
如果合同一方受到公共卫生措施影响,例如边境管制无法进入香港,在履行合同时,双方可考虑其他条款,例如重大不利改变、法律运作、价格上涨和调整、责任限制和损害赔偿条款,以解决这种情况。他们也可以协商并共同同意修改,取消或延长合同。该修订可以是暂停或减少租金、延长时间期限、分摊增加的费用、改变履约范围、暂停履行一段时间,甚至加入针对全球大流行情况的不可抗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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