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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文件替代送达的新常态
2021 年 4 月 13 日

在香港提出诉讼时,一般情况下有一个程序性要求,就是原告人必须安排将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以面交方式送达被告人。自从新冠病毒大流行以来,由于检疫要求或其他旅游或边境限制,以面交方式送达香港法院文件变得更加困难。

当被告行踪不明时使用替代送达

如果被告人是个人身份,且在香港的住址不明,因旅游或边境限制不能返回香港,必须留在检疫中,或者在违法之后潜逃,从而使以面交方式送达不可行,应该怎么办?

法律认识到在这种情况下送达的困难,并允许另一种送达方式,即是替代送达。《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65号命令第4条规则规定,如果法庭觉得基于任何理由将文件以订明的方式送达该人并非切实可行,则法庭可作出将文件作替代送达的命令。

要申请替代送达,原告人必须令法院信纳(1)以面交方式送达被告人并非切实可行,因为试图以面交方式送达被告人但失败了,并且原告人已用尽一切合理手段以面交方式送达被告人;及(2)建议的替代送达方式可以合理地通知被告人有关对他展开的诉讼程序。

如果被告人的地址未知或无法找到,但有证据表明该被告人可能仍在香港境内,法院通常会下令在香港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诉讼公告。

如果被告人潜逃到海外,但原告人知道他在香港有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的律师),并且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人联系,则可以于替代送达申请中向法院建议送达法定代表人。在以往案例中,这种送达方式已获法院认可为有效的替代送达。

电子方式的新型替代送达模式

然而,尽管第65号命令第4条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任何特定的替代送达方式,或禁止某些替代送达方式,香港法院仍然倾向于传统的替代送达方式,例如邮寄或刊登广告。同时,法院曾拒绝通过电子邮件普遍使用的电子方式进行的替代送达,即便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电子方式可能是被告唯一已知的联系方法。对于提出诉讼以寻求索赔的原告人而言,可能便没有可行的送达选择。

但是,在最近的Zhuhai Gotech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诉Persons Unknown (HCZZ 10/2020) 一案中,一些不明人士操纵某些Facebook专页以冒充原告人提供的卫星电视订阅服务,法院首次批准通过以Facebook通讯方式将法院文件的电子版送达给答辩方的新颖替代送达方式。

除了通过Facebook通讯的替代送达,法院在上述案件中, 除其他事项外, 还表示:(1)第65号命令第4条规则可以授权法院即使布在没有明文规定下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允许替代送达;(2)如不下达有关替代送达命令, 原告人便须为寻求被告的身份和联系信息方面付出巨额费用才可进行送达;(3)先前的Deacons诉Stanley Wu(Unrep., DCCJ 1133 / 2010,2010年7月16日)一案中,建议的电子邮件替代送达方式被拒绝是在10年前做出的决定,应与本案区别开来,因为当时的电讯科技还处于未成熟阶段。

因此,Zhuhai Gotech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一案可能标志着法院态度的转变,从仅允许传统的替代送达方式改变为通过电子方式或社交媒体平台的新型替代送达方式,顺应技术潮流并紧贴社会变化。

鉴于上述情况,如果原告人曾努力寻找被告人并尝试以面交方式送达被告人但不成功,原告人现在可能能透过搜索被告人的社交媒体帐户,并申请通过在社交媒体平台传讯的替代送达方式。

但是请注意,这仍是此类新型替代送达方式的判例的早期发展阶段。即使原告人现在可以选择申请这些新型替代送达方式,但亦应考虑以传统的替代送达方式作为备选,以增加申请的成功机率。

如果您对上述电子新闻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解决纠纷,我们诉讼和争议解决团队有经验丰富的律师将很乐意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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