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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重要变化
2024 年 2 月 29 日

为了更好地处理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的跨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于2019年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新制度”)正式实施,意味着2019安排的实施。

新制度实施前的困难

由于申请强制执行非香港判决的一方须以令状的方式在香港重新提起新的诉讼,因此根据普通法在香港寻求执行内地判决具有一定难度,申请方亦有责任向法庭证明该内地判决符合承认及强制执行的规定且须为“终审判决”且“具有执行力的”。

另一方面,诉讼一方可根据《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旧制度”),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由于新制度没有追溯效力,于2024年1月29日之前在内地作出的判决旧制度仍然有效。

新制度的主要变化

1. 取消事先签订协议的要求

旧制度要求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只服从在中国内地或香港法庭的司法管辖,以便相互执行判决。新制度取消了该项规定,除某些情况外,允许大多数内地民或商事判决在香港强制执行。

2. 可执行判决的范围

新制度扩大了可强制执行的判决的范围。旧制度只适用于内地或香港法院就商业纠纷作出的金钱性判决。在新制度下,非金钱救济的判决,如宣告性救济令、强制履行令、禁制令等,均可登记。

3. 矿大可适用法庭的范围

在旧制度下,只有特定的内地判决才能在香港执行。根据新制度,可在香港强制执行判决的法庭将扩大至更多的下级法院。另一方面,可在中国内地强制执行的香港判决将包括土地、竞争、劳工及小额钱债审裁处根据新制度作出的裁决。

不适用的判决

可执行判决的范围虽然有所扩大,但新制度第7条列明以下不包括在内的判决 :-

(a) 婚姻/家事判决;
(b) 有关遗产管理或分配的判决;
(c) 某些知识产权案件(如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决;
(d) 某些海事案件的判决;
(e) 破产判决;
(f) 某些行政案件的判决;
(g) 某些仲裁事项的判决(涉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撤销仲裁裁决以及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和
(h) 有关承认外国判决诉讼的判决。

登记申请

判定债权人必须证明:(a)内地判决是在2024年1月29日或之后作出;(b)在内地已经生效;及(c)符合以下条件 :-

(i) 判决或判决的一部分要求原判决程序的一方支付一定数额款项或履行特定行为;
(ii) 申请提出前2年内有未履行判决的情况发生;及
(iii) 截至申请日期,该失责情况仍未纠正。

合资格的内地判决下的判定债权人可以依照简单的程序申请登记令,以登记判决或判决的任何部分。有关申请是单方面提出的(即无需向债务人发出通知),以原诉传票及由誓章支持。申请一经接纳,香港法庭可采取临时措施,冻结判定债务人的资产。

拒绝登记内地判决的理由

如已登记判决可针对某人强制执行,改任人可在登记通知书送达该人的日期后14日内向法庭提出将登记作废。法庭可基于各种理由撤销登记,例如,理由可包括不符合管辖权规定的情况;登记的判决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或判决已由香港法庭或其他地方(中国大陆除外)的法作出并执行。法庭亦可撤销被认为明显不符合香港公共政策的判决。

结论

新制度旨在扩展内地和香港两地可相互认可及执行之判决的范围,并简化香港与内地在民商事判决上相互执行判决的机制。由于香港获得的判决现在可以在中国大陆注册和执行,使得香港成为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时一个具有吸引力的争议解决地,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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