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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新收费规则
2023 年 7 月 26 日

为了提高香港作为跨境商业和金融纠纷主要国际仲裁中心之一的地位,现推出新的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ORFSA”),以鼓励客户选择香港作为纠纷解决地或聘请香港从业人员在其他地方进行仲裁。仲裁(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规则 第609D条(“ORFSA规则”)已发布,并于2022年12月16日在香港生效,取消了长期以来对仲裁案件中按条件收费安排的禁止。

背景

以往,香港禁止在诉讼程序中收取与结果相关的费用,以防止第三方以助讼及包揽诉讼为无关联方提供资金,这是普通法上的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渐渐地,英格兰和威尔士、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其他司法管辖区允许与结果相关的仲裁费用安排,以满足各方对确定法律费用的替代方式的需求,并提供更多诉诸司法的机会。香港现已采取行动,并允许结果有关的收费安排,根据该安排,律师(事务律师、大律师或注册外国律师)和客户可以签订协议,在案件成功的情况下,为诉讼程序提供建议的律师可以获得财务利益。新的ORFSA适用于仲裁程序以及相关的法院或调解程序。

然而,香港仍然禁止任何形式的与诉讼结果相关的费用。

香港适用的ORFSA类型

客户可以在聘请律师之前选择以下三种费用安排 :-

按条件收费协议(“CFA”)

只有在结果成功的情况下,客户同意支付律师的律师费。如果诉讼结果不成功,这被称为“不成功、不收费”(即不收取费用)或“不成功、低收费”(即收取减少的费用)安排。如果诉讼成功,需要支付的法律费用被称为成功收费。成功收费用按基准收费的百分比计算(即,如果没有签订CFA,则会收取的费用)。成功收费不得超过基准收费的100%。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什么是“取得成果”必须于CFA中在客户和律师之间进行定义。

损害赔偿收费协议(“DBA”)

只有在客户获得财务利益的情况下,客户才同意支付法律费用。财务利益通常是授予客户或支付给客户以解决索赔的款项。DBA协议中律师的法律费用(“DBA付款”)将参照客户获得的财务利益计算,除任何可收回的律师费用外,不得超过上述财务利益的50%。“财务利益”必须在DBA中由客户和律师定义,以及DBA付款的计算基础、何时支付DBA付款以及大律师费是否包含在DBA付款中。

混合式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混合DBA”)

只有当客户在该事项中获得财务利益时,客户同意为该事项期间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法律费用(带折扣)加上DBA付款。如果客户没有获得财务利益,费用上限为不可追讨的讼费的50%。如果客户获得财务利益,DBA付款的上限为所获得财务利益的50%。

ORFSA协议需要注意的其他要点

为了保护客户和律师,除了上述ORFSA安排的具体条件外,《ORFSA规则》还为结果有关的收费协议的有效性提供了以下一般条件 :-

1. 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 协议书必须由律师和委托人签署;
3. 协议必须说明 :-
a. 与协议有关的事项,即仲裁或其任何部分;
b. 需支付律师费的情况;
c. 律师在签订协议前已告知委托人有权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
d. 客户在签订协议后有7天的冷静期,客户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终止协议,而不承担责任;
e. 在在该事宜终结前该协议可予终止的理由,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向律师支付替代基准;
f. 无论事情的结果如何,客户是否需要支付垫付款和大律师费。

结论

除了自2019年2月以来允许的第三方融资外,ORFSA还将为客户提供更灵活的融资选择。新规则应该允许有根据的索赔继续进行,并允许客户更好地管理现金流,以进行昂贵的仲裁。香港律师也可以从定价灵活性中获益,因此在区域内与其他仲裁从业人员相比更具竞争力。随着新的费用制度的实施,客户和律师都应该注意,在开始仲裁程序之前,要仔细考虑他们的法律费用支付选择,并确定委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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